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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优秀法官成为提升司法公信的主力军

发布时间:2015-04-08 09:05:22


    司法何以立信?关键在人。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司法立信的关键一着,关乎改革成败。让优秀法官入员额,发挥优秀法官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作用,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标。

    司法何以立信?关键在人。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一文中明确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着,是深化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是深化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之一。

    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笔者以为,需要顶层设计。为什么需要顶层设计?因为顶层设计强调设计对象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改革应围绕改革核心理念以及改革目的而作出利益取舍,顶层设计有利于跳出圈子剥离利益纠葛。而脱离顶层框架设计的改革,容易偏离正轨,迷失方向。不必讳言,各地在推行深化司法试点改革中,肯定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肯定会遇到一些阻力,而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行,能够确保改革核心理念以及改革目的的实现,不偏离正轨,不迷失方向。

    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是促公平正义促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司法立信,必须有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作保障。围绕改革核心理念以及改革目的作出利益取舍的顶层设计,目的在于给百姓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笔者认可,年轻法官是法院的“未来”,资深法官是法院的“现在”,年轻法官干劲足,具有职业素养特质,但是否已形成职业能力及职业精神,是否有经得起案件及时间检验的口碑,尚有待经历锻炼与时间检验;行政职务高法官等级低的法官,有的审判业务能力强,有的审判业务能力并不强,有的从事审判年限长,有的从事审判年限并不长;不具备行政职务法官等级高的法官,比如资深法官,有的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有经得起案件与时间检验的公信力口碑,具有法官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以及职业精神,有的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审判业务能力并不强。故笔者认为,优秀法官应入员额,而且应当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

    优秀法官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其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百姓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度,信任度是一种称誉,一种口碑,而口碑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关乎审判经验、审判阅历以及经得起案件及时间检验的口碑,优秀法官恰恰具有这些优势;其二,符合审判规律性。审判活动是一项平衡利益争斗的活动,一项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不单纯是适用法律的活动,不单纯依靠法律学历教育就能很好实现的社会实践活动。审判职业是一项经验的职业,既包括审判经验也包括社会经验,需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审判效率与案件质量、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三统一”,这方面优秀法官优势明显;其三,发挥“传、帮、带”的导师作用。对常规案件,每位法官在合议制程序下,都能较好地完成审结任务。但对一些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百姓急需感知裁判导向的案件,优秀法官具有善于抓住问题切入点、解决问题的“传、帮、带”的导师优势;其四,倡导风清气正风气。《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而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经验、积累、沉淀、考验等,这不是“3年之内”行政晋升考核机制所能实现的目的。优秀法官,具备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优势,让优秀法官入员额,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体现这支队伍的审判价值,符合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有利于倡导风清气正风气。

    至于优秀法官界定,建议顶层设计时考虑以下因素,比如考虑学历、法官等级,从事一线审判年限、未脱离审判岗位年限、无任职回避之情形等(硬件),并综合考虑主审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获得“业务能手”、“业务专家”等以上称号、国家级报刊发表获奖文章、廉政综合软实力等因素。而诸如“3年之内业绩”、“按年龄不按审判年限确定法官员额”的说法,建议不作限定。后备优秀法官参照上述条件相应降低相关标准。

    当前阶段,受诸如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制约,让优秀法官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在管理层面上还大有文章可做。比如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而言,有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均清一色带“长”;就确定主审法官而言,有的法院由年轻法官主审复杂案件但依靠资深法官或审判长或审判长联席会议制等对审判质量把关,优秀法官主审简单案件但无法多出典型案件;就裁判方式而言,有的法院考核机制让优秀法官将过多精力应付于调解率、主动执行率等考核指标上,而这只为司法公信力减分而不增分;其他还有薪酬保障制度、培训、宣传、晋升、案件评查、考评等工作的配套,虽符合行政管理与晋升等,但未体现优秀法官审判价值,与司法规律性也明显不相适应。

    只有符合司法规律性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优秀法官,包涵了同行长期认可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以及职业精神,既尊重了司法规律性,又彰显了司法公信力。让优秀法官入员额,对外部而言,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对内部而言,有利于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彰显职业能力的问题。优秀法官入员额,让百姓认可放心、可感知司法公正可信。因此,让优秀法官入员额,发挥优秀法官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力军作用,无疑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法官职业化队伍建设也具有定心、导向与激励作用。

责任编辑: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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