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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7 09:10:23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责任编辑: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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