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放哪里最安全、最可靠?回答肯定是银行。可如今,这个回答还能那么靠谱吗?银行还有那么高的信誉吗?最近连续的被爆的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被彻底震惊了,如今还有钱都不知道放哪里了。重庆储户120万存款蒸发,状告银行反被判刑4年,这的确出乎人意料,着实让储户对银行感到无比恐慌。银行也不能对此承担责任,倘若让此类事件再继续下去,银行的信誉何存?储户还怎么敢把存款放在银行?
从各项调查显示,储户的存款往往被不法分子乃至银行内部人员通过以下几种手段盗取:一种是“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此种情形下,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第二种是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存钱回来才发现,拿到的不是存款单而是保险单;第三种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存款丢失还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就目前来讲,储户存款丢失后索赔“几乎不可能”,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在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实践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在面对这些,明显储户处于劣势,银行正是因为这些,才会有不在乎的态度,才会一味的“任性”下去。笔者认为,储户存钱在银行,是对银行的一种信任,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蒙受了损失,银行确对此种事件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实在令人心寒。其实,不管银行怎么样撇开责任,最终都难辞其咎。银行绝对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反思其制度为何不堪一击,如此容易被突破,被利用。其次,信贷员与柜员内外勾结行为,本身就暴露出银行在员工教育管理上存在的巨大问题,难道这些人都不属于银行管理吗?即使是“临时工”也是银行的人。贴息存款早就被叫停,为什么没停反而愈演愈烈呢?银行的监管部门去哪里了?监管制度为何形同虚设呢?正是银行、监管部门在监管上的失职渎职行为才预埋了存款失踪风险。最后,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试问如果银行的监管到位,储户存款也会得以保障。
作为银行要消除这种舆论,不再“被利用”,不再被动地成为“受害人”,不再最后埋单,不是一味的撇开责任,而是要应该重视,勇于承担责任,敢于面对现实,立即进行内部排查。排查业务风险点和内部员工;排查制度落实漏洞;尽快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处理责任人。并根据司法部门对案件责任划分,弥补客户资金损失。同时,银行业界、监管部门等部门应该构筑防范体系,以有效阻止、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构建完备信用体系。国家法律,应当尽快完善,将国务院储蓄存款保险政策法律化,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负有特殊的举证责任。商业银行必须举证证明存款人通过合法的授权支取存款,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全额赔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商业银行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只有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只有有法律的约束,才能制止商业银行“任性”行为,保护储户的利益,平衡双方关系。同时储户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会发生,高息背后往往存在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