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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减假暂”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5-02-15 15:09:45


    ■2014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2272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对于“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全国法院改变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案件5203件,裁定不予减刑案件741件,裁定不予假释案件198件

    ■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据介绍,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假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审查。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合作,共同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效提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对全国“减假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据介绍,自规范“减假暂”工作以来,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数量总体下降,2014年1至12月,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2272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575018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37254件,同比下降23.81%。各级法院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5436件,其中,改变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案件520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34%,同比上升了15个百分点;裁定不予减刑案件74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4.8%,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受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1845件,裁定不予假释19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0.73%,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据了解,各级人民法院还强化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审查,坚决防止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执行。对于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责任编辑: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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