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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关键词看民诉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5-02-09 11:01:10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作为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司法解释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其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六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私益诉讼。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眼中的看点

    立案登记:保障当事人诉权

    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一规定增加了法院在决定立案前先行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登记并出具书面凭证的义务,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黄重阳

    建立立案登记制,法院不能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或者收了材料没有下文,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耀宇

    公民代理:进一步规范

    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有一些人,没有任何法律证件,靠向当事人乱许“承诺”取得公民代理资格。由于缺乏相应监管,这些人往往借口要“打点”,向当事人索要钱财,败诉后,又将矛盾转嫁到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公民代理行为。

    ——南乐县人民法院  吴红耀

    电子数据:拓展了证据范围

    民诉法司法解释填补了之前民诉法关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的空白。如此做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证据变得更加丰富多样,便于法官作出客观理智的判断。

    ——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建军

    查封期限:节省司法资源

    民诉法司法解释延长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这一规定有力解决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孙素华

    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未经法庭允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行为,明确定义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处罚规定,这对维护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韩叶清

    专家辅助人:值得关注和期待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作了相关规定,新设的专家辅助人,区别于鉴定人和证人,是今后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类诉讼参与人。

    ——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崔明辉

    送达难:法官不再费心耗神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被告找不到,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案件迟迟不能进展,甚至超过审限被问责。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大大减少基层法官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不让法官再为送达难而费心耗神。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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