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镇某村村干部吴某等三人将上级给村的的沼气池补助款5.3万元私分,村支部吴某分得2.3万元,其余两人各得1.5万元,村干部吴某等3人将补助款私分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吗?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要认定吴某等3人私分沼气池补助款是否属于贪污,关键就在于村干部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所以村干部吴某等3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吴某等3人侵吞沼气池补助款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