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6)

发布时间:2012-07-11 08:45:20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还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就这两类案件而言,实际上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也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性质。?

    此外,根据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机构,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有侦破一般案件的职权,可以进行勘验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活动,但没有逮捕、拘留、搜查、没收、罚款的权力。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完成侦查任务,有效地揭露犯罪,法律赋予了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活动,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般是指在决定立案以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初步查明犯罪事实。第二阶段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进行预审。一般是在侦查部门调查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或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起,案件由侦查部门移送预审部门,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经侦查终结后,提出起诉意见或决定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侦查职权外,还负有执行的职权。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大多数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然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监管,对少数判处短期徒刑以下的罪犯,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王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