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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无我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3:40


    古希腊正义女神左手持衡量权利的天平,右手持法律利剑,却是蒙上双眼,寓意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法官在断案时,就是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探寻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没有个人情感、没有价值偏见,其实是一种无我状态。

    法庭之上只有证据。易中天说“真相是无底洞的那个底”。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一个客观事实得出一个唯一的法律事实是理想状态。法官追求的真相其实是客观事实,但是历史不能重演,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只能靠诉辩双方确定法律事实。中国古代法神兽獬豸,会用头角把说假话的人触倒,法官探寻法律事实的只能依靠规则,那就是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探寻法律事实,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判断各方承担的责任或者确定某种法律关系状态。因此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出于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我们对某些当事人的主张完全信任,可就是没有证据,或者是没有有效证据,我们内心的自由心证与法律事实出现了冲突。这时我们只能选择法律事实,因为“靠证据说话”, 无我就是“法庭之上只有证据”。

    法官应价值中立。柴静在《看见》一书中说“作为一个记者,通往人心之路是如此艰难,你要付出自己的生命,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但又必须在真相面前放下普通人的情感,在这个职业中,我愿意倾尽所有,但是,作为一个人,我是如此不安”。新闻报道想要呈现事实真相,记者报道时就必须理性并放下情感,带有个人感情的报道很容易失实,这样的报道从一开始也就注定了结论。柴静也说:“采访对象对一个记者的要求,不是你去同情和粉饰,他期望得到公正,公正就是以她的本来面目去呈现她。”我承办的一起案件,上诉人吴某因诈骗罪入狱16年,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期间,以前的债主起诉要求吴某还款39万元。吴某在一审中曾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上诉、一审承办法官去了四次监狱,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审理中,我去监狱询问,早晨5点半起床,坐火车去新乡,之后乘坐了长途车、公交车、无照黑车(由于地点太偏,出租车拒载),终于在烈日当头的两点到了麦田围绕的新乡监狱,后被告知3点才能探视。周围除了一颗大树根本找不到休息的地方,树下挤满了探望服刑人员的家属,方圆2公里唯一具有商业气味的是半壁墙上写着“卖水泥,联系电话****”。苦熬到三点,排队等待后,终于在四点钟会见了吴某,吴某看到我后说“我血糖低,记忆力不好,今天无法回答你的问题,你改天再来吧”。可能有人有一走了之的冲动,甚至会想债权人真是倒霉,怎么借钱给他。我克制情绪先冷静下来,然后各种沟通加上狱警的劝导,吴某才接受询问。这样的例子毕竟少数,可是当事人的情绪、言语冲击以及案件背景会潜在的左右法官判断,所以法官任何时刻必须保持对不同论述的警惕,才能保证自己的独立性。有句话说“Doing the right thing is the best defence”准确是最好的防御。准确是法官最重要的手艺,情感先行是准确最大的敌人,真相流失于涕泪交加与冲动魔鬼中。

    穿上法袍之前,我认为法庭应该是一个黑白分明的世界,分为被欺凌的弱者和使用暴力的劫掠者。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印证后,我才发现,口称被劫掠的人有些并不是单纯的受害人,他们可能最初是要牟利的,甚至牟的都不是正常的利益,使用暴力的劫掠者也可能事出有因并且同情怜悯。其实法庭上的人并没有群像,也没有长得一模一样的穷苦人群体,法官眼里存在的应该只是一个一个有诉求的个体。就像我在监狱询问的上诉人,尽管他是一个诈骗犯,尽管他是第二次入狱的累犯,尽管他对法官并不尊重理解,他依然只是一个与其他当事人没有一丝区别的上诉人,对于他的请求和主张,我依然按照法律规定去审查,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没有关联的一切均不是我考虑的。但是价值中立并不等于价值冷漠,断案不能被情感左右,案件审理却要体现人性化和人文关怀,回访、帮教、救助、调解贯穿始终。

    “持心如衡,以理为平”,法官无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法官要以出世无我的态度审理案件,也要以入世的心态做好审判相关工作,这也是司法智慧。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北京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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