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共分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它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在研究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范围时,首先有必要了解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的关系。所谓法律监督,就是指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从这一含义来理解,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权力,首先属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其次,还有各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特设的对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实行监督的专门机关。为了区别于其他机关的法律监督,我们可以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称之为检察监督,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称之为检察权或检察监督权。由此可见,检察权只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惟一的形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
1.自行侦查权。对法律规定由它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
2.侦查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起诉;
3.提起公诉权。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5.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从以上职权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的同时,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主要的诉讼主体。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中处于中间环节,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到裁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它都参与,这是人民检察院不同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一个显著特点。另一个特点是它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直接的配合、制约关系,它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这对保证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