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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3)

发布时间:2012-07-11 08:43:53


    从上述职权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它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没有法院,就没有审判,也就不能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完成。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进行检察,对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国家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为了实施法律监督而设立的专门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对保障人民民主、巩固人民政权、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职能。人民检察院也不同于人民法院,不能对犯罪的人进行审判,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设置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在组织系统上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形成了一个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首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内的统一的检察机关体系。?

    同外国的检察机关相比,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我国采取的是审检分立式,而不是审检合署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产生于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一套同人民法院相对应的独立于人民法院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二是在隶属关系上,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接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向同级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垂直领导关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向下级检察机关发出具体的指示、命令,也可以派员直接参加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或者将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改由自己直接办理,等等。三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有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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