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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

发布时间:2012-07-11 08:42:58


    1、组织体系

    我国的人民法院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案件上属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纠正其错误裁判,但无权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有约束力的指示或决定。

    2、法院设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除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以外,还有权依法审判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案件,并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一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自治州、地级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而是根据业务系统和实际需要设立。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处刑、如何处刑做出决定。定罪和处刑是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受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有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权审判全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权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权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制止;有权调查和核实证据;有权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有权审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并决定是否允许;有权维持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天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二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维持一审裁判、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有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有权执行部分生效裁判,等等。?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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