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审判权是指依法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说明: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任何人都有权拒绝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并有权控告。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审判刑事案件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审判民事案件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
? 就刑事案件而言,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也就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正确地行使刑罚权。国家的刑罚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专属性是指刑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排他性是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刑罚权,否则就是私设公堂,就是滥用私刑。?
有必要指出的是,从诉讼理论上讲,同外国法院相比,我国的人民法院除了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以外,没有司法立法、司法审查、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当然也就不存在司法立法的问题,依照制定法的原理,我国的一切法律均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享有此权;我国也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当然也就谈不上司法审查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某些程序问题,制定一些规则,如《人民法庭规则》,但这并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公布的;我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不承担这方面的工作。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外,人民法院还要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