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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7)

发布时间:2012-07-11 08:39:54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详解: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3.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4.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6.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7.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8.有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9.有权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10.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11.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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