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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6)

发布时间:2012-07-11 08:39:23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行使部分审判权。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除审判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人民法院是在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这种审判监督表现在以—F方面:

    (1)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这种科学、严密的审判监督体系,是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审判任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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