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在法庭上,有权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根据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惟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设在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