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了总体部署,并就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提出了要求。随着“12·4”首个国家宪法日的临近,各地法治宣传将迎来新的高潮。笔者认为,当前法治宣传中应尽力避免“四多四少”问题。
避免牵头部门多、相互协调少。现阶段,法治宣传主要力量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和政法机关,但各单位在法治宣传中,各自为阵、缺乏协调,形成“九龙治水”局面,导致法治宣传在时机、地点、内容选择上经常雷同。在认识上,未将法治宣传作为本部门主业,政府部门认为法治宣传主要是政法机关的职责,而政法机关则存在“重办案、轻宣传”误区,都将法治宣传作为一项“副业”,只是在重要节日,开展一些重形式、轻实效的宣传活动。
避免节日宣传多、长效机制少。一方面,每逢妇女节、儿童节、农民工日、禁毒日、法治宣传日等,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蜂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让公众目不暇接、受宠若惊。另一方面,法治宣传没有按照需求导向建立综合性、全方位长效机制,常态化的法治宣传站点稀少,宣传内容“高大上”不接地气,导致公众日常遇到某方面法律问题,真正需要了解有关法律知识的时候,找不到门、见不到人、问不到事。
避免传统方式多、创新措施少。现阶段,各法治宣传主体在宣传方式上按部就班、墨守陈规,宣传手段局限于上法治课、送法律读本、接受法律咨询、制作宣传展板、发宣传单、法治新闻等传统,较少利用互联网、微信、二维码等现代新媒体技术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在宣传地点选择上,往往厚此薄彼,主要集中在重点学校、企业、社区、场镇、广场,导致有些地方法治宣传年年有、月月有,多数地方却无人问津,宣传覆盖面小。
避免出去宣传多、请进宣传少。主要倡导走出去宣传,通过送法上门等形式进行,公众被动接受,效果较差。对公众参观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旁听案件审理、寻求法律援助等实际需求满足不够,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记者等“上层人士”在公众开放日有机会参观执法机关外,总是以维护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安全为由提门槛、设关卡,将普通群众挡在普法机关门外,更没有建立鼓励、欢迎群众参观执法普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办案的便利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民普法和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只有将法治宣传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领导、协调机制,增强普法宣传责任意识,坚持既要“走出去”也要“请进来”,充分依托新媒体新技术创新宣传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固定化、常态化法治宣传站点,鼓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以案说法、现身说法,才能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