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岁的谭凤(化名)在四川省郫县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11月23日,她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请了假。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谭凤却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已经怀孕,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让她安心养胎(12月14日 《华西都市报》)。
被辞退的园长并非因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无法胜任工作,将80多名小孩及10名教师管理的井井有条,足以证明其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俱佳。可是幼儿园负责人将其辞退的原因竟然是怀孕需要养胎,不适合继续当园长,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辞退怀孕女职工的行为明显违法,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可是势单力薄的怀孕女职工通常无力对抗强势的用人单位,选择隐忍则是《劳动合同法》严规凿凿却无法发挥效力的真实写照。让挺着大肚子的女职工怀着怨气找用人单位协商,或者一头雾水地找劳动督查部门维权,或者毫无经验地来法院起诉,这些法定维权渠道固然十分明确,可是对怀孕的女职工而言无疑是场耗时耗力的马拉松,维权成本的高昂让意欲维权者望法兴叹。对怀孕女职工而言,一方面是自身及胎儿的健康,一方面是被侵犯的劳动权益,如果捍卫后者会危及前者,那么绝大多女职工都会选择前者,这也是幼儿园负责人抛出“关爱论”辞退怀孕女职工的底气,极其准确地抓到人性和法律实施的软肋。
谴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妇联组织、公益律师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应该承担起为怀孕女职工维权代理的职责,通过这些力量让劳动权益受损的女职工,实现安胎静养及捍卫权利的兼顾。当法律真正被执行,实现违背劳动法规被处罚的不可避免性,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保护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才不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