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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指标依赖症

发布时间:2014-12-15 10:59:50


    日前,网上曝光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照片,内容显示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对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任务,其中包含罚款数额和数量。此照片引起网友讨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表示,已责令雁塔大队立即纠正将工作量转换成罚款的错误做法,并通报批评。

   有图有真相,《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反映事实应非凭空捏造,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的回应也予证实。根据任务表显示,雁塔大队是将工作量转换成具体罚款。雁塔大队此举初衷应是善意的,是提高执法管事率,可这样做不仅违法,还能让交通执法步入误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雁塔大队将工作量转换成罚款,其实变相向干警下达罚款指标。专项整治也好,平时执法也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都是背离执法客观规律的。某地某个时间交通违法多寡是客观事实,不因罚款指标而改变,某项交通违法应当如何处罚也有法律标准,也不因罚款指标而改变。如果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当某地某个时间无法达到规定指标,无疑会助长滥用交通执法权,使得执法权成为实现任务的工具、奴隶。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国家三令无申禁止,如今仍然改头换面的出现,不是罚款能为自身带来多大收益,按照相关规定,罚款收支两条线,禁止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执法单位,而是当地除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当地没有自认为有效的管理措施。

  其实,绝大干警执法还是恪尽职守的,应该给与充分信任。实施队伍有效管理也非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这一简单粗暴的措施可供选择,而是有许多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契合的管理举措。只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干警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监督,督促干警依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能达到提提高执法管事率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重庆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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