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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化不等于审查“走过场”

发布时间:2014-12-01 12:10:51


    11月20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年来,由于结婚登记程序日趋简化,不少人私自伪造身份证和户口簿,持虚假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导致不少老百姓遭遇“骗婚”,民政局也因审查不严屡成被告。仅今年下半年,开平市法院就受理了三起请求撤销因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结婚登记程序简化目的在于方便老百姓,但是程序简化不等于审查相关证件时就“走过场”,不能一方面方便了老百姓,另一方面却让老百姓承受方便带来的“苦果”。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都能进行结婚登记多少让人感觉民政部门的审查是在“走过场”,也难怪老百姓将遭遇“骗婚”的结果迁怒于民政部门。当然,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骗婚”完全归咎于民政部门,但是如果民政部门在审查相关证件时能多一份审慎,或许就能让老百姓多一点安全感。

    即便我国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实行形式审查,但对于身份证件真伪的审查既是基本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应属于形式审查的内容之一。即便如报道所说,民政部门存在信息共享上的问题,无法及时查明证件真伪,但也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否则,只能使形式审查真的流于形式。

    此种流于形式的审查,不但让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有机可乘,损害老百姓利益,也同样损害民政部门的公信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民政部门作为通常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婚姻审查、登记行为是民众缔结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确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职能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老百姓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民政部门也应保障老百姓的信赖利益,然而,报道中反映的因审查不严致使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屡屡存疑,就不免让人对民政部门的公信力也产生怀疑。

    当然,仔细审查并非要回到那种为了办一张证让老百姓跑断腿的局面,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不必要的程序进行简化的同时,对法律规定必须审查的手续、证件进行审查时做到审慎、仔细,从而确保既简化程序、方便百姓,又不让审查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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