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而言,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既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又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既会面临各种诱惑,又要恪守权力边界,既充满了利益博弈,又要实现定纷止争的过程。在案件数量增多、复杂程度加大的背景下,法官既可能在送达程序、法律适用等细节上犯错,也可能在司法礼仪、说话方式等小节上有过,还可能在公正裁判、廉政操守等大节上犯罪。
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遮掩或者回避过错的托词,相反,它的根本落脚点还是在于“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了凡四训》一书中,他的作者,明代重要思想家袁了凡先生提出三种具有不同层次的改过之法:“有从事上改者,有从理上改者,有从心上改者”,对应的,分别为禁过、明理和修心。这不失为法官改过自修的三剂良方。
禁过。此法处于改过的最低层次,属于就错改错,而且主要是受到外部强制而为,也不能阻止其它过错的发生,颇有点被动、孤立改过的意味。但对法官而言,身为公职人员,必须受到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双重约束,自己的言行也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一旦违反,就可能面临着问责和处罚的风险,法官自身的名誉、职位乃至家人都要受到损伤。因此,法官必须始终牢记头上有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以从监督检查、同事评价、网络炒作以及自我察觉之中,及时发现自身过错,并要做到即知即改。
明理。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这里的忠、信、习就是理。而法官所要探寻的“理”应分为大道理和小道理。因为法官之过,从微观上,就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也会危及到司法的形象和公信力。法官只有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一有过错,就应当从错在哪里,过错的危害、根源以及教训等各个方面进行反思,进而促进自己主动有效地改过。这在确保过错危害性最小化的同时也能够使自己不会在同一块石头上绊倒两次。
修心。《说山训》载:“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改过的效果再好不如没有犯过,而法官也应当是,过错能不犯的则不犯,能避免的就应当避免,且在原则性的错误面前更是不能越雷池一步。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强化自己的主观修养,就像元代大学者许衡所说的那样,做到“梨虽无主,我心有主”。作为改过的最高状态,修心改过如同佛家的“顿悟”,它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法官当树立起对法律和责任的敬畏,经得住考验,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底线,廉洁从政的底线,以毅力和担当来克服人性的弱点和外界的干扰,让“我心有主”既体现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上,又贯穿于法官的办案生涯中。
故而,禁过、明理、修心,三者在改过中虽处于不同层次,但同为改过之法,它们相互作用、相互依存,都统一于法官每一日的正心修身。法官改过,不能将三者孤立和割裂开来,当及时发现错误,做到知错即改,当及时反省错误,做到知错善改,并在此过程中修得一颗公正善良之心,让人民群众在自己处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