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只能服务于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作为人民法官更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树立平民意识、甘当为民法官,全心全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更要自觉“想为、能为、真为”,把“为”的举措具体化,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人民法院经历了迂回曲折、循环上升的发展道路,尤其是近年来,面对局部人心浮躁、观念扭曲、信念缺失、追星竞富等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社会“阵痛”,绝大多数法官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坦诚做人、坦率做事,但一些地方的个别法官却没能坚守职业信仰,为关系、人情所折腰,为金钱、美色所倾倒,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已不再罕见,贪脏受贿、腐败窝案不再稀奇,暗箱操作更比比皆是,上至最高院、高院,下至中院、基层院,负面新闻接连出现、履遭曝光,成了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面对法院,老百姓该怀疑还是该信任,可以说,人民法院正在经受一场严重的信任危机。
“谣言止于智者,怀疑止于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正式提出了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工作号召,可以说,这是全国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信”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以周强院长为代表的最高院新一代领导集体以及全国法院人面对审判工作的阳光心态,展示了法院人从自身做起,敞开大门与公众坦诚相见、直面沟通、强化互信的坚强决心。
正如周强院长所说,这是人民法院史无前例的一项浩大工程,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首先,它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路径;其次,它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是确保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有效方式;再次,它是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透明度,彰显司法功能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运行实践中,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影响,在财物、人员、程序、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从表面看,平台建设的完善似乎并不太难,只要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就能解决,但问题远比预想要复杂得多。毕竟,不足的出现和问题的产生不是孤立的,而是深深地嵌在整个司法机制运行环境之中,我们不可能脱离由来已久的习惯、观念等既有层面的东西而寄希望于迅速达到所谓的“理想状态”,也不可能仅通过外科手术式的局部改良来实现。因此,在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着眼审判规律,进一步探寻有关平台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平台建设的完善之道就显得非常必要。笔者认为,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要强化协调,提供一个切实好用的物质保障平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解决平台建设的财物问题关键还是一个“钱”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省以下法院尚未试行垂直管理的背景下,解决资金保障不均衡的问题应该从三个渠道考虑:一是从中央财政解决一部分;二是从地方财政解决一部分;三是从法院自身解决一部分。二要强化投入,建设一支切实能干的人力资源队伍。平台建设需要有一支讲政治、懂技术、讲奉献的专业队伍投身其中。为此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以高压态势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以强化培训解决技术水平问题;三是以硬性指标解决人员配给问题。三要强化统筹,创设一个切实通用的示范操作模式。示范法院要起到示范法院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一是形式和而不同。各地法院在效仿学习、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要结合自身特点做好自选动作,创造性开展工作,正所谓“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二是理念贯穿始终。要以“群教”活动为契机,切实优化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使司法公开更多地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三是软件强力纠错。深入开发裁判文书隐名纠错软件,切实增强格式、病句、错别字、自相矛盾等处的识别、提示和纠正能力。同时,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全国法院流程管理和执行公开平台软件进行统一完善开发,尽量增加自动化、信息化模块,减少人为因素。四要强化手段,打造一套切实管用的责任追究体系。既然要做就要做好,既然是好事就要坚持到底,既然要坚持到底就要强化管理。怎么强化?就是要切实建立管用好用的考评标准体系:一是实施高位领导;二是统一公开事项;三是明确工作标准;四是严格考评措施。
司法公开作为深化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司法系统的生动体现。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笔者坐而论道,侈谈司法公开之道,难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愿以此抛砖引玉,相互交流学习,以期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不断打开新局面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