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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没逃没报警,算自首吗?

违规驾驶轧死行人,看到惨状蒙了

法官:主动救助,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14-11-14 13:25:05




    大多数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所致,肇事后逃逸、肇事者破坏现场等情况屡见不鲜。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结合肇事者的处理行为和事后的认罪态度,法官认定其系自首,给予从轻处罚。

    8月5日,记者了解到事情经过。

    案情回顾

    违规驾驶致一人死亡

    王力(化名)是一名起重机(吊车)司机。去年10月份的一天,通过朋友介绍,王力驾驶起重机赶着去干活。就在这一天,李梅(化名)也像往常一样去上班。本来二人素不相识,但一场突发事故让他们有了“交集”。

    当王力驾驶起重机由北向南,行驶到一处工地的前方路段时,碰巧遇到李梅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李梅走到马路中间时,不幸被王力驾驶的起重机吊头刮倒,随后又被起重机左侧车轮碾轧致死。

    案发后,王力吓蒙了,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这时,围过来很多群众,有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听到有人打110,王力便没有再打,也没有离开肇事现场,而是等待民警赶到,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全部过程。王力家属和车主在案发后,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肇事,王力负主要责任,李梅负次要责任,李梅系多脏器破裂死亡。

    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王力未离开肇事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面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王力是因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交通法规,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交通肇事罪?它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有什么区别?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又有哪些不同?还有本案的焦点问题,何为自首?本案的自首有什么特殊性?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雪萍。

    “两概念”有啥区别

    想要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普通交通肇事的区别,首先要明确两者的概念。李雪萍说,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普通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剐蹭、翻车等交通事故。

    因此,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为前提,并有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也就是说,当普通的交通肇事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时,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

    “两罪”不是一回事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上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即“明知而为之”。李雪萍说,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上,危险驾驶罪仅指两种行为即醉驾和追逐竞驶,而交通肇事罪在行为的规定上比较概括。

    本案自首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李雪萍说,结合本案被告人王力在交通肇事后,因没有主动打电话报警,故不应符合自首的条件。

    但是,被告人王力的行为存在特殊性,因为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拨打120,并听到围观群众打110电话报警,故没有再打报警。按照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力完全有机会逃离现场,但始终没有离开。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后,其主动交代了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故王力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大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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