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司法公开不仅作为一项热门话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更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司法公开的意义自不待言,司法公开的成绩亦是有目共睹,但公开“热”的背后也需要我们“冷”思考,存在的问题自然应当引起关注,潜在的隐患则更应该“防患于未然”。
公开要“公而有度”。首先,要有“深度”,即扎实有效推进有关工作,确保公开向纵深推进,向实质迈进,讲求实效,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就拿庭审网络直播而言,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做,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殊不知,网络直播带有“新闻”的性质,受众的多寡与直播的效果具有直接关系。在精心准备的前提下,直播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充分展示庭审调查和辩论,当庭作出法律裁判,带来的效果可能一百个普通案件也比不上。其次,要有“限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例外事项外,司法公开也没必要事无巨细、一览无余地公之于众。这除了操作成本上的考虑外,主要是因为司法是一门衡平的艺术。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因此,在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程度的问题上,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切勿一意孤行。比如,调解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倾向不公开,而且案件本身也没什么社会关注度,若法官执意直播调解过程,则很可能起不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公开要“开而有序”。首先,要“讲求秩序”。审判工作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不能因为司法公开而影响甚至妨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无规矩难以成方圆。为了司法公开的良性开展,一定的规矩或曰秩序还是必要的。举例来说,现在很多法院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拉近民众和司法的距离。但在活动期间,要求参访民众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通过安全通道检查,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大声喧哗等,也属情理之中,且与法度无悖。其次,要“循序渐进”。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好高骛远,,要脚踏实地,讲求规律,形成机制,由易到难,一步一个脚印。就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上网的数量固然可以算作一个重要的成绩指标,但有一个前提性的基础工作——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万万不可忽视。如果只是空洞地“本院认为”,简单地“依法判决”,不但当事人不服气,一般民众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样的裁判文书挂到网上,不仅无益于司法公开,还会进一步降低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当前,司法公开在不同层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机制层面,缺乏强有力的专门领导机构,考核机制不健全,部分规定模糊;在保障层面,有些法院的硬件设施没有完全达标,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等。“思为行之始,行为思之成”。追根溯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话又说回来,无论将司法公开定位于“权力”,还是界定为“权利”,都要有一个“度”,也都要讲究一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