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奥运会跆拳道四分之一决赛中,由于对手申诉成功,原本已晋级半决赛的陈中将参赛资格“让给”英国选手,并最终失去了争夺奖牌的机会。这种赛后改判结果的情况在百年奥运中尚属首例。根据竞赛规则,如果认定裁判出现重大判罚失误,仲裁委员会应当处罚裁判,并维持原判。但中方仍选择了接受改判,因为对手确实踢中了陈中头部。虽然存在质疑中方不尊重规则,不严守程序的声音,但我却为中方的选择叫好,因为它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体育精神。
由此我联想到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中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直到近代,由于西方法治思想的传播与流行,程序本身的价值性在我国才开始得到普遍的关注和认可。随着“新程序主义”的产生,法学家们开始强调法律程序对于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也被要求具备正当程序的品格,“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因此程序立法的完善,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及审理程序的合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虽然“新程序主义”肯定了程序在裁判过程中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程序说到底还是为实体服务的。在法治社会中,实体法代表了人类追求的崇高目的。检验法律系统的价值标准应该是它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实体权利,而不是如何实现和由谁实现。过分夸大程序的作用,只会导致法官机械执法,将法庭变成律师之间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违背了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陈中事件中,中方的选择并不是对程序的不尊重,作为程序的受益方,他们能够放弃胜利,正因为实体公正才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因社会转型而产生的劳动就业、环境污染、粮食安全、金融风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矛盾凸现,并越来越多地以诉讼的形式反映到审判工作中来。这些社会矛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很大。同时,人民群众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对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又有了新的期待。当下的社会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目标就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司法工作不仅是要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社会上更多的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最大限度捍卫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司法的需求,成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切实要解决的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并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也统一并深化了政法战线对指导思想、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人民法院要落实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必须重视和处理好关乎司法公正的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坚持实体公正为核心,强化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处理好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关系,在以公正为前提的同时,杜绝案件久拖不决、久决不执;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各方监督的关系,在强调司法独立性的同时,让司法工作广泛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把个案放到社会整体利益中去衡量,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在准确适用法律条文,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效果的同时,克服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的弱点,善于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种复杂关系,综合考虑政治的、社会的、伦理的元素,从正反价值取向、公序良俗、公众评价、群众感受等方面,来选择最能体现法、理、情相统一的结案方式。要通过案件的审理,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最本质的要求,只有把公平正义精神融入具体的工作中,以此践行“三个至上”司法理念,捍卫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实现人民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