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只有一方是胜利者,但这个胜利者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正义。对正义的不懈努力,是法官最高尚的精神境界,是公正之魂,这种精神的凝聚,必然形成一种追求正义的宏大力量,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冶国家的进程。
我亲历这么一个案件:原告供销社将柜台出租给被告个人,但被告在使用期间任意扩大面积构成违约,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认为面积的扩大是经原告的领导口头同意的,他认为原告不讲诚信,在无力举证的情况下,扬言要用斧头劈原告,我依稀记得被告被激怒而一度充血的双眼,那是和一种对举证不能的无奈和对法官的求助。我想,从举证角度看,被告可能败诉,但从追求公正的角度看,法官有必要从具体的个案出发做些工作,不机械地就案论案,该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一度情绪偏激的当事人最终含泪对我说:只有向法院才能求得公正。是啊,法官的努力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树立了公正、公平的形象。一个普通的案件却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最终目的不是将矛盾凸现,而是将矛盾解决。
我们可以说法官是司法公正最具符号化的影像之一。英国最著名的法官William Blackstone将法官誉为“法律的保管者”。被美国人视为民族英雄的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甚至将法官定义为“是法院要作出判决的预言”。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位法官的形象来体现的,法官执法活动中表现出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乃至仪表举止,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和威严。
师者为人师表,医者救死扶伤,各行各业都有各具特色的职业道德。上海市高级法院所制定的法官职业准则,成为法官行为的一面镜子,构起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铸就法官的灵魂与生命。法官是光荣又崇高的职业,然而,我们的法官亦存在些许困惑,或者说是些许诱惑,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际,民主与法制建设还远远滞后于社会体制的变迁情形下,人民法官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境地,一面是辛苦的工作和微薄的待遇,另一面是手中的权力和各种诱惑;一面是正义的感召和道德的约束,另一面是不肯安于现状的私欲的驱动。如何正确面对这一切,对我们每个法官都是一个考验。
法官的灵魂是公正的。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不唯权,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才能以崇高的人格,坚定的信念高扬起法律正义的旗帜。“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吏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有了这种凛然正气,方能“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藐视和摒弃升官、发财等各种名利的诱惑,做到无邪、无私、无欲则刚;有了这种凛然正气,方能置个人荣辱得失于度外,胸怀天下,心系百姓,无愧于法官的神圣称号。
每当太阳从东方升起,将万道霞光洒向大地,每个人的心中都会有一轮属于自己的太阳,它映红了人性的光辉,推动了文明的向前。我想,只要法官的思想流淌着公正的血液,只要法官胸怀天地浩然之正气,则国运可兴、民族有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