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关于文化的定义有两百多种。而关于法律文化、法官文化、法院文化的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些,或多或少都带有形而上的色彩。一个文化学者,不一定能成为优秀的法官,而一个优秀的法官一定是一个具备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人,一个长期受法律精神滋养的人,尽管,他并不一定高学历、谈吐必谈英美。
我想,形成一个法律人共同认可的文化不是目的,况且也非一日之寒所能冰冻三尺。造就一批不辱使命、敢于担当的法官群英,才是当代法治的紧迫叩问。优秀法官的养成,并非完全依托完整的法律文化体系,因为文化的本身有整合的、有相杵的、也有彼此独立的。只是,在他走向卓越的过程之中,他应有一些特质,最终造就他的不同寻常。
他应视学习为生命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他有探究的心,他不安于现状,他清醒地知道自己的不足。他对法律、法治满怀希望,激情不灭,他还应富有牺牲精神,他扎根现实,却又懂得超越,他该从俗时从俗,不该从俗时不会苟同。表象上或许不识时务,谁知内心里却又深深地铭记民众之苦。他较虚心,较通达,不固陋,不偏执。他有时较真,也不乏创新,这不仅是梁实秋先生所说的读书的意义,更是读书的使命。
他是一个理性的人,时刻提醒自己与世俗保持一定的距离。他认真、严谨,他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体系,注重自己的判断、思考与选择。他又博览群书、洞察世事,他沉默、冷静,却又满怀诗情,他懂得生活,朴素、平凡,不单调、不保守,不轻言放弃。他看重人类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一些共同、共通的东西,诸如正直、善良、诚实、守信等优秀的品质,他相信人类不会看错。他总在追寻三种可贵的东西:丰富的智慧、深刻的判断、内心的品位。他痛恨心术用在不正之处,尽管有时与他无关。他尽全力把正义从纸面带向现实——-
他知道,他职业的最大技艺,是论证,是写作,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他不仅仅熟练运用“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他更注重融入人情、世理。即使满腹经纶,若是陈年的黄历、远方的云,那还不如姗姗离去。他深知,经验与法理的融会贯通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境界。在落笔之时,再次追问,说服自己,看似简单,其实又经常峰回路转,直到尘埃落定,掷笔而去,该是何等洒脱、飘逸!而且,无论如何,让每一个所办案件历经岁月风尘,面对检验仍让人颔首默许,这才是经典的魅力。
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注定是寂寞的,却因此而丰富、斑斓。这一种孤寂,是淡淡的喜悦,能让人感受到灵魂的能量、体验生命的激流。时常,仰望星空,与自己的灵魂对话,因而,他更加悲悯,不为自己。善,是一种循环,恶,也是一种循环,只不过循环的周期似乎更短。因为孤独,所以深思;因为深思,所以敬畏。所以,廉洁自持,不仅是职业的要求,更是道德的规范。“昼之所为,夜必焚香告天,不敢告者则不为也。”这是北宋赵清献的表里如一。为法官者,也应为鉴。
现在,请允许我再回到文化的层面,我在想,当优秀法官的特质不再是特质,而是一个群体的共同特征,离真正的法治,估计也就为期不远了。而这,还是需要文化的力量,我们不仅仅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