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影视剧、书本中我们看到,在中国古代的法庭上,高高在上坐着是审判官,其他人员及旁听者都要站立着,随着衙役们的一声“威——”,犯人或是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及证人从被带上法庭起,都必须是双膝下跪,两手触地匍匐在那里,只要庭审不结束,他们就要始终跪着受审。
到近代,国门洞开,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因“跪着审”还是“站着审”与外国佬还发生过一番争执。有书载:1873年,两名居住北京的美国人与中国的一位包工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北京总理府衙门。法庭开庭审理时,却出现一个异常棘手的难题,这就是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到底应该站着,还是坐着,还是跪着呢?开始,中国法官按贯例,惊堂木一拍,“嘟”要双方当事人一起跪下。两名美国佬可不干。在美国,法官即使向十恶不赦的罪犯问话,也只是让案犯站立而不是跪在地上。对于这种在辱人格的要求,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可是如果让原、被告人坐着庭审,岂不是和法官平起平坐了吗?那还有什么法官的尊严?惊骇的中国法官坚决不干。经过长时间的激烈争论,最后双方同意各自按照本国通行的做法行事。于是在法庭上,中国的当事人包工头跪着受审,两位美国的当事人则站着庭审——
在电视剧《苍天》中,我们还看到陕北农村妇女陈兰兰为起诉与吸毒的丈夫离婚,在国民党的法庭门口跪诉的情景。由此可见,那时的法庭,只知道法庭、法官的尊严,却不知道诉讼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一直到共产党的法官接管法庭后,砸毁了“跪诉石”,才彻底改变了沿袭几千年的旧衙门“跪诉”、“跪审”的那一套。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制度已不再单纯是追究和惩罚犯罪人的制度,而是关注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制度。
近几年来,在我国不少法院推行了专门审理少年案件“圆桌式审判”模式。所谓“圆桌式审判”,即在在法庭布置上独具匠心,审判台与公诉人席、辩护人席形成一个椭圆形状,另还专门设有帮教席;而被告席则设计成书本形状的桌子,使未成年被告人如同回归学校,以减少心理压力。“圆桌式审判”营造出一种亲切和谐氛围,将情法融合在一起,寓教于审,在感情上给未成年人以亲和感,从而收到较好的审判效果,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彰显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庄严的法庭除了对犯罪分子显示其震慑外,更主要的是对犯罪少年的教育和挽救,前者是形式,后者才是目的。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德州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庭审法官脱去了法袍,放下了法槌,把高高在上的方形审判台换成了圆桌。法官、书记员与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围坐一起,各方在轻松、缓和的气氛中举证、答辩、协商,体现出浓厚的人情味,当事双方“打心眼里舒服”。
长期以来,审判机关习惯于寻求正义得以伸张的“庄严”、“肃穆”的司法仪式和法庭规则,而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司法仪式中人文关怀的因素则顾及不够。圆桌式审判这种不同于以往审判方式的改变,并不会影响其功能。相反,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在司法观念上的更新。
从“跪式审判”到“圆桌式审判”,虽然只是庭审方式上的改变,却蕴涵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在现代文明中,司法的理想就是创造出一种人文精神——依法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法庭上,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呈现出尊重人的存在及其人格尊严的精神。
审判方式的改变,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