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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在改革创新中的无穷魅力

  发布时间:2014-10-27 23:15:27


    1978年冬一个寒冷的夜晚,凤阳县小岗村的一间破茅屋内,18户农民代表围着一盏昏黄的油灯,以“托孤”的方式,冒着极大的风险,立下生死状,在自书的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约定对集体的农田实行“大包干”。他们没有想到,这个普通的冬日夜晚,其实正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黎明。他们的这一举动,更是为后来中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点燃了第一把火,积蓄了巨大的能量,被后人称之为“小岗精神”。

  前不久,在陪同《人民法院报》的记者前去小岗村采访的过程中,笔者得以再一次全面、深入地了解小岗村,领会小岗精神。恰逢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火如荼,于是,在敬仰感叹之余,萌生诸多感悟。

  感悟一:群众的创造力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且创新之源是常有常新的。

  文革十年浩劫结束后,中国社会生产力低下,人民生活水平十分贫乏,社会治理体制落后,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边缘。此时,迫切需要一批有丰富政治理论修养、敏锐洞察力和超凡智慧的领路人研判分析中国社会面临的现状,思考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式和方向。而以小岗村18户农民为代表的一批破冰者和试验者,创造性地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基础。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隆重召开,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及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和民心民意,出色地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用超凡智慧从群众中总结出了符合中国社会改革发展方向的规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领导集体正是走群众路线的杰出代表。在他们的带领下,全党、全社会、全民族形成了改革开放的共识,带来了中国持续三十多年,至今仍在继续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改善了中国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推进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我们的党从群众中走来,依靠群众的力量,建立新中国,开创新时代。如今,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从积贫积弱一路走到了世界的前列,这正是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力的成果。

  感悟二:群众路线是丰富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最佳途径。

  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实践由来已久,最具典型性的是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矛盾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制度。发展至今,成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形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更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一是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二是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三是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今年5月,滁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厘清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了具体意见。可以说,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前的“第一道防线”,法院审判则是人民调解的裁判后盾和法律支撑。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无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中,也大量引用了调解结案的理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已经成为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审判中也得以经常运用,从而形成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调解以它独特的高效优势可做到“案结事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是充分发挥群众智慧,走群众路线的产物。

  感悟三:群众路线是实现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司法改革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集中体现,是透视中国法治发展状况的一个聚焦点。而法院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不仅关乎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而且关乎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能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改革从来都伴随着各种争议、难题甚至阻力,不仅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更需要积极推进、及时调整。从方法论上讲,司法改革更需要走“群众路线”。改革是不是有助于推进长远的司法公正,是不是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司法正义及服务的需求,都应当听取民声、汲取民智,包括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出台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改革措施时,更须增强民众的参与性、支持力和认可度。一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就无法指导审判工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民生。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在完成顶层设计的同时,还应当服务大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全面、具体、有效的调查研究,以期形成科学的司法改革共识。

  自改革开放至今,一路走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必然选择。坚持用群众路线统揽法院工作,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充分认可,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彰显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无穷魅力。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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