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
【法条内容】
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
【法条内容】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