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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承载社情民意的民俗习惯的实际运用

  发布时间:2014-10-24 11:24:56


    9月16日,《福建日报》政文新闻版报道了最高人民肯定用村规民约进行司法调解的“厦门经验”。报道说:用村规民约进行司法调解,这是厦门司法改革的一大创新。最近,这一“厦门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写进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什么是善良风俗,笔者理解善良风俗中的“善良”,首先指不违反强行法;其次要有较大范围的认可度。它应是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或某一特定社会所应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经过历史检验的善良风俗是法律取之不尽的精神源泉。当代各国的民法普遍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由此可见,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既然可参考村规民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笔者以为,要当好一名法官,便不仅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也应当熟识乡风民俗,“不熟天文地理不足为将、不谙风土人情亦不足为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量的涉农案件涌入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必然要接触很多乡土民俗。为此,有必要让法官补上这一课,如邀请民俗专家进行讲座,组织法官到乡村、街道体验生活,直观了解农村的现状和问题,加深法官对当地历史、文化的了解,使法官能够将善良风俗与法院审判工作更好地结合,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让法院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民俗习惯与法律有时是相矛盾的,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正确看待既有的民间习俗,如何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得契合点,有效地整合两者的资源,积极应对民间的司法需求,顺应社情民意,调整相关的司法制度,这给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俗,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有些情况下,依法审判的结果往往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民俗习惯更为人们所依归。由此可以想见的是,当法律与民俗习惯存在一定冲突时,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也就有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因此,在调解中,应当高度重视承载社情民意的民俗习惯的实际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体察和体现社情民意,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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