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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区矫正叫好

  发布时间:2014-10-24 11:02:18


    10月2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作出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社区矫正是指将一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称之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名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就制定出世界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也被广泛运用,有2倍于监禁罪犯的人员在社区服刑。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回到社会。我国倡导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社区矫正是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能够缩短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使其正常参与社会生产,继续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据有关报道,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另据有关资料显示,经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到1%。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关押一个罪犯年平均的成本为2.5至3万元,而社区矫正成本仅为每人每年3000至6000元。社区矫正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国家在刑罚执行设施、人员和资金上的投入,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它有效地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正逢其时,意义深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上所指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司法,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制度,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具体步骤。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参与社区矫正作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推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顺利、有效、健康开展。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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