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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离婚不离家 “夫”借款双方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4-10-24 09:53:45


    案 情

  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且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事实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觉。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

  2013年5月9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000元,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林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计算)。

  诉讼中,被告张某承认欠款事实,但其认为该笔欠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笔欠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故不应把李某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其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其个人负担,其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还查明,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

  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2年离婚,双方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

  基于这一重大事实,李某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法院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000元。

责任编辑:吴立翠    

文章出处:和讯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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