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法律的小册子,称之为“小”是因为书很单薄,内容也就十万字左右,还因为整本书就讨论一个案子。
这也是为许多权威人士推荐的一本法学巨著。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十四份法律意见书代表着十四个流派的法哲学观点,通过对这些法律意见书的阅读,你可以了解到每一派的武功精要所在。
案件很简单,还是虚拟的,当然现实生活中完全可能发生:五名探险家在洞穴中探险,受困于洞穴深处,食物耗尽,约定的后援尚在数天之后,这时候,食物就意味着生存机会。于是,大家约定以抽签的方式吃掉其中的一人,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动议者,但在抽签前又收回自己的意见,另外四人仍执意抽签,将最后一签留给威特摩尔。事实证明那是死神的邀请函,威特摩尔被吃掉了。几天后,接到求救信号的救援队赶到,为了打开洞穴,十名救援队员死于事故中。
获救后,在十名救援队员的葬礼上,四人向公众坦承在洞穴中发生的一切,于是,检察机关以四人犯有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初审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处以绞刑。四人上诉,案件逐级诉至乌有国的最高法院。该国的最高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一名法官均可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
五名法官的核心观点如下: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都必须被判死刑。我们体谅这些人在洞穴中无助时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例外。
福特斯法官主张对法律的理解不应该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而应该积极探索立法的精神,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他指出当威特摩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因此,谋杀不成立。
唐丁法官承认这起案件让他感觉为难,这是法律和道德的两难。从伦理和宗教而言,为了活命而吃人显然是有罪的,法律是否也应该做出这样的认定?饥饿能成为盗窃食物的理由么?显然不行,那么,为活命而杀人也不行。唐丁法官为有罪判决投了肯定的一票。
基恩法官则认为:法官的职责应该是忠实地履行法律,如同教徒侍奉上帝一样虔诚。既然法律规定“杀人者死”,那么,法官就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所谓超越法律条文去探寻立法者的本意简直就是梦呓和脱裤子放屁。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或下地狱,那是“道德法庭”和“彼岸法庭”的差使。就世俗法庭而言,四人有罪是无可置疑的。至于他们是否会得到赦免,那是国王的权柄,不应该由法官操心。
汉迪法官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人服务而不是人成为法律的奴隶。在这个案件发生后,公众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民意调查中,约有九成的民众认为应该宽恕四被告人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对于我们几位法官,应该抛弃所有法律的教条而回归到赤裸的人性,只是运用基本常识来作出判断就可以了。结论是,这些人是无辜的。
有罪与无罪的投票比是三比二,最后,四被告人被押上了绞刑架处决。
50年后,在西部荒野,一位老人的被捕引起公众的关注。原来,在50年前的洞穴食人案中还有第五个食人者,在审判中,四个被告人以集体缄默隐瞒他的存在,而他却无法逃避自己内心的审判,50年来,他生活在痛苦的煎熬中无法自拔,被食者和四个上绞刑架者的面孔老是在他眼前晃动。于是,他选择了说明一切,并自愿接受审判,让法庭来判决他是否真的有罪。
于是,又一次的开庭审判。与50年前不同的是,乌有国的最高法院已经增加到九名大法官,而在这50年中,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发展和变化中,审判将如何进行?九份法律意见书将反映如何的法律价值观?被告人的命运将如何?欲知结果如何,请看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萨伯的作品《洞穴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