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福州城的西北角有处别具一格的地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你站在对面的高架桥上,就能纵览全景,美不胜收。审判大楼宽而微弧,特大号的国徽悬挂居中,冠以人民的重托,蓝色的玻璃幕墙衬托着伟岸的汉白玉擎柱与冠顶,彰显着圣洁般的威严,一对石狮子前面是城中难得的大片绿茵,其间相继移植的灌木、花枝以其各自的形态透析着青春和活力,给圣洁的威严平添了几分的柔情。最惹眼的当属那地标之中的硕大雕塑,方圆相间,红白相依,每当夕阳的余辉洒下,白球折射出光芒,突显着火红棱角,煞是引人注目,令人驻足。
曾几何时,有人告诉我:那叫《律》。“怎么讲?”答“有方有圆叫规矩,法律就是规矩,所以称之为《律》”“噢,明白了”。打那以后不知有多少人问过我同样的问题,我也都如是说,尽管感觉牵强,但也并不觉得怎么样。直到有一天,我听了台湾著名教授曾世强讲授的《易经》,顿悟!
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道理浅显易懂无须赘言。但是,有方有圆一定是“规矩”吗?非也,那只能说是“规”和“矩”。何时应“规”?何时应“矩”?
古人还云:“内方外圆”。为何不是外方内圆呢?我们常说:“正义在心中”,这正义就是天理、大道、自然法则,就是理想、信念、原则,准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正,这应该就是内方吧。何为外圆?外圆应该体现的是对大千世界的包容,能否理解为为理想信念奋斗而选择的不同的道路,以期殊途同归;为既定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迂回策略;为实现法律精神而使用的自由裁量权;为化解尖锐矛盾而采取的怀柔政策—以柔克刚……。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经有权”是否可以“方”“圆”。
毛泽东早在建国初期就评价邓小平“外面一团和气,内部是钢铁公司”。改革开放前期,邓小平为实现经济强国,人民富裕的目标,不惜顶着“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带领党和国家,冲破理念枷锁,完成了划时代的转型。纵观他一生历程,清晰地展示出他心中永恒不变的定力,要变的只是战略和战术。
宋鱼水是全国法院调解的典范,在她心中不变的是司法公正的法律精神,变通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了张弛有度,灵活应对的处理方法,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方圆无所不贯。但是,为方而圆,还是为圆而方则是二种截然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前者是正义在胸永恒不变,一切方式方法,措施手段都是紧紧围绕正义的实现来运作。后者则不然,心中无原则、无章法,随波逐流,外面的方只是为其伪正义披着的外衣,以增彩点缀。因而说:“方”是解决世界观的问题,“圆”是解决方法论的问题。由此可见:世界观的问题不解决,方法论就无从谈起;没有内心的“方”,“圆”就没有了灵魂,失去了依托。
我们有些法官机械办案,是源于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理解不深刻,把握不准确。他们误将“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律条文治国”,将广义的“法”作了狭义的理解。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社会稳定保障。误将“法律条文”这一化解矛盾的“方法”作为心中的“法”,视为一种绝对真理和终极标准,认为不可变通,一谈“调解”就认为是对“法治”的挑战。殊不知抽象的法律条文永远无法涵盖大千世界的所有,它只是我们为化解社会矛盾而使用的武器,这一武器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格局的变化而时时调整,时时更新的,法律精神才是我们心中追求的正义,正义是永恒不变的。英国的丹宁勋爵曾说:“法律并不是完美的,因为,法律是一群不太完美的人制定的。”法理学也早就告诉了我们,法律具有天然的缺陷,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原则,需要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律解释。正是源于这“方”“圆”的错位,才导致我们很多年轻法官走不出优秀学生的阴影,不能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当然,不“善于”学习,也是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中,提倡开展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鼓励法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相信不久的将来,法院系统会涌现一大批既有高学历,又有强能力,既善于学习,又勤于思考的会能动司法的优秀法官。
有人问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什么,我一时还难以回答。因为我从三、四个月前有写作动意之初,就知道这个题目太大,太泛,太深刻,以我的学识和见识是难以论述清楚的,以至迟迟不敢动笔。但是,我为什么还要写呢?我想,是要引发一种思考吧,对人生,对处事,对……,给自己浮澡已久的心情来点打理。记得墨西哥有则寓言(原文不记得了):当一群人奋力疾跑时,有一个人突然停下向后看,其他人不解地问他,“你在等什么”,他说:“我在等灵魂”。是啊,在人生的道路上,当我们在惯性向前奋进的时候,是不是也要时常停下,审视自己丢了什么?是不是丢了不该丢的东西,比如:道德、良知、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