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河南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
虽然赵作海现在已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是,这迟到的公正恐怕永远也难以抹平留在他和他家人心里的伤痛。面对这样一个有影响的冤案,我们都在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酿成了这一冤案?我们又该如何防范此类错案的再次发生?
这让笔者想起一句古老的刑法格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其基本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这可谓存疑时有利于自由,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这可谓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这可谓存疑时从轻处罚;如此等等。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就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和拓展。与罪刑擅断相比,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是历史的进步。有人片面认为刑法只具有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机能,其实刑法同时还具有保障人权的机能,即使公民个人免受刑罚权无理之侵害,使公民个人自由真正获得保障,前者意味着通过适用刑法从而保护法益的机能,后者意味着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
为什么会出现赵作海这样的错案?有法学家称,之所以判错,是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先入为主,没有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文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规定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我国刑法领域的集中反映。由此可见,我国在刑事诉讼上实行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刑罚如同一柄双刀之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反益;用之不当,则社会与个人两受其害。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不对刑罚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冤枉好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过分强调保障人权,又可能会导致放纵罪犯,使犯罪分子漏网。当与不当的标准在于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