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庭之长,其职务相当于同级政府部门的科局长。局有局部、局限的意思,庭也局限于正房前的小院子,以方正居多,寓意庭长为人办事要公平公正。虽然各庭室的业务也都有其局限性,但司法权要求,审判活动要置于大庭广众之下,以公开促公正,定纷止争,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庭长要突破固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做好前庭后院的衔接工作,能独当一面,充分发挥“三员”的作用。
合理调配的分发员。分发是一项很细碎的工作,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用电脑操作派位简便,又很及时,但常常无法达到准确到位。这是一件派任务的事项,以轮流的方式,只是达到初级的要求,需要因才进行调节,科学合理地分配工作,优化组合,让所办案件的满意程度最大化。庭长一般没有掌握奖勤罚懒的主动权,但鞭打快牛的做法也万万要不得,这样的工作氛围很难形成凝聚力,工作也常常处于被动的应付状态。如果能抽出一定的比例搞双向选择,进行几场“发球”与“传球”的对接,有利于庭长收发功能的进一步发挥,进而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当庭长能够合理地调配资源时,庭长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沟通协调,能动地司法,延伸审判的各项工作。
善于沟通的协调员。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庭长如果没有直接参与办案,那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他的“触角”仅限于指导办案而非行政上的命令。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又要达到情与法的高度统一,便要求庭长要充当协调员的角色。协调好本部门的关系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能否焕发魅力的主要表现之一。这是一项平凡而琐碎的日常事务,需要庭长要有足够的耐心与恒心。而协调与其他庭室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关系,又是容易被忽视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得到一定的强化,以维护法院的整体形象。对于基层法庭的庭长来说,还要主动地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帮助,理顺矛盾关系,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那种只管业务,不问政治的做法,容易偏离党的中心工作,陷入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泥坑,难予达到协调发展和谐社会的稳定。
严把质量的验收员。验收一般产品往往关注其外观形象的东西,而对案件质量的把关更注重其内质的要求。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庭长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管事”上,落实到具体工作就是严把案件的出口关。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多请示,或者组织集体讨论,将质量的关口前移,避免久拖不决。对于敏感案件,注意信息的收集与反馈,适时地作出裁决,妥善处理遗留的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庭长要对全庭的案件质量负总责,体现在个案上要有统一的裁判尺度作衡量,不能有过分的情绪化影响总体的把握,严守验收员的本职要求,在成就感、荣誉等精神层面上,又要当办案的幕后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