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纠纷解决最后机构,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也沉积全部的社会矛盾和怨气;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者和裁判者,以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比普通公民承受更大的安全威胁。在立案阶段,法官依法不予立案就遭人粗言威胁;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冲击法庭,侮辱甚至攻击审判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执行阶段,当事人扔砖头、携铁锹等工具围攻法官的事件也经常发生。除了案件立、审、执阶段的硬性危险,法官还面临着种种“软性危险”。有的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在社会上散播谣言侮辱法官人格;有的则是在上下班路途中对法官及其亲属围追堵截,实施人身攻击,更有甚者通过发恐吓短信、打恐吓电话的方式干扰法官正常生活,给法官带来巨大思想压力和精神痛苦。
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法院发生当事人持枪冲进法院办公室进行扫射并造成3死3伤的惨案,6月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造成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近期的一系列法官被伤害案件更体现了社会上偏激群体对法官这个群体矛盾的急剧激化。
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确实有法官司法不公之过,但大多则是当事人意气用事、司法观念淡薄等其他因素所致。因此,如何建立矛盾分流机制,进一步加强解纷能力,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是法院从源头上、根本上杜绝冲突事件发生的有效之举,也是确保法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法院专业分得很细,而且还有更加细分化的倾向。从精简效能的角度看,过分强调专业化分工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如“严打”时期,刑事审判庭就会成为敏感单位,受审人员容易对刑事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又如民事审判中的离婚案件的审理,也容易产生较大矛盾冲突,当事人及近亲属时常对民事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在国外的法院,没有设置专业法庭,法官是审理各类案件的通才,可以办刑事案,也可以办民商事案和行政案件,他们共同承担社会对法院的责难和赞誉,法官与法院荣辱与共。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院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法官进行轮岗,对审判人员进行轮换,使当事人及近亲属的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这样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及法官的矛盾,也容易使法官增加集体感和荣誉感。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不能再以“案结”做为评判案件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在审判过程中解开矛盾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心愿”,以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目标。这就对新时期法官的司法技能提出了更高的司法要求。法官不但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还要注重提高调解技巧和能力,加强庭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的开展,真正消除当事人心底的疑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让他们心服口服,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