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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恶意诉讼当罚》

  发布时间:2014-09-29 11:32:10


    8月10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用好刑罚手段,重拳打击虚假、恶意诉讼。

  伪造欠条、虚构债务、合伙作伪证,明为解决经济纠纷,实为利用司法程序追求不当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的虚假、恶意诉讼,近年来呈逐年增多之势。日前,沙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陈某敢、杨某姬夫妇二人,因拖欠他人债务被诉至法院,并被判决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共约人民币110万元。案件生效后,二被告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沙县法院依法拍卖了二被告人共有的一处房产。为逃避债务,在该房产被拍卖成交后执行款分配前,二被告人虚构借款8笔约135万元,并指使杨某等8人,持虚构的债权凭证向沙县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调解,二被告人故意与杨某等8人达成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致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出具了8份调解书。嗣后,二被告人指使杨某8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参与二被告人已被拍卖房屋款的分配,以达到其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沙县法院经认真严格审查,怀疑两被告人涉嫌虚假诉讼,及时向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使此案得以破获。经沙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捏造虚假债权凭证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和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以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还有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想拖垮对手,有的当事人便通过搜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甚至制造“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把民事诉讼做主恶意诉讼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恶意诉讼是现代法治的副产品,它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消解力量。司法本是维护正义实现公正的手段,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给法官设下诸多陷阱,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它给司法机关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

  民事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通过诉权的行使,可以求助于国家司法机关,及时有效保护自身的实体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降低民事诉讼门槛,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诉讼两造相向的程序化特点,也给恶意诉讼留下了可乘之机。

  要有效遏制恶意诉讼,需要引起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要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并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多管齐下。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加大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为恶意诉讼设定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从而改变目前仅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司法责任、处罚畸轻无关痛痒的现状;其次,要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增强反恶意诉讼意识,提高识别能力和鉴别水平,不仅要有调解和解意识,而且还要有不被利用的高度警惕性,使健全完善的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三是优化相关环境,防微杜渐,将其有效遏制于萌生阶段。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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