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独”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自我修身方法。最先见于《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一个人在独处的情况下,也要谨慎小心,自觉遵循法度和道德,不要因为别人不在场或不注意而干坏事。刘少奇对慎独作了更通俗的解释,一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时,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而不做坏事。
几千年来,慎独在人们的修身养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后汉书•杨震传》记载了一则故事:东汉安帝时,荆州刺使杨震赴任途中,道经昌邑。昌邑县令王密曾受杨震提携之恩。为表感谢,王密“至夜怀金十斤以遗震”。杨震拒绝接受,王密说:“暮夜无知者。”杨震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王密听后“羞愧而出”。杨震面对诱惑,自觉地克制自己的欲望,不因无人监督、他人不知道而收受贿赂,这就是慎独的力量。慎独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修养,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慎独是一种自律,是一种坦荡,也是一种自我的挑战与监督,被历代清官贤吏奉为修身的理想境界。
法官作为法律的“守门人”,肩负司法审判权,执掌着对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特别是在一些案情较为复杂,法律关系还不甚明晰的案件中,法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基层法院大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自调解或裁决,正所谓“生杀予夺皆在其一念之间”,权力不可谓不大。对于掌握审判大权的法官来说,慎独更是一种必不可缺的操守和职业戒律,不可不比常人多添一分慎独。慎独,意味着法官不与另有图谋的当事人沆瀣一气,不为世俗干扰,不为物欲迷惑,不为名利动心,谨慎不苟,客观认定事实,在司法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纵不枉,公正作出裁判。要象陈燕萍法官那样,慎独、慎微,她在基层法庭14年,累计办案30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被投诉、上访。
法官慎独不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乎法庭之下,在乎脱下法袍之后的言行举止。有的当事人为谋私利,常常会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在私底下找到法官,对审判工作进行非正常的干扰活动,甚至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一些法官往往在于“人之常情”“盛情难却”,从而不再拘泥于小节,放弃了慎独,原则的底线一下再下,抵挡不住诱惑,错步一脚,踏上了腐败堕落不归之路。慎独,就要象全国模范法官蒋庆那样,“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师不可骂,友不可卖,官不可讨,上不可媚,下不可慢,风不可追,天不可欺。”,保持人格的独立,不亢不卑,不趋炎附势,不阿谀逢迎,不作“风派”人物风吹两面倒;敢于坚持真理,不为“五斗米”折腰。
“慎独”需要心有敬畏 。老子说得好:“见欲而止为德。”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生而有欲,法官也不例外。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情况下,法官更是时常面临着“慎独”的考验。群聚时,应谨慎行事;独处时,也别忘了头上所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暗处还有三双眼睛时刻在注视着我们。常怀敬畏之心,时刻想着天知、地知之外,法也知。无人知晓只是一种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的荒谬说法。
慎独就是要甘于孤独和寂寞。甘耐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
慎独意味着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生活的复杂与案件的复杂是一致的,案件要公正准确地处理是细致入微的发现和缜密思考的过程,它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兢兢业业,客观理性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让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贴近”客观真实,让法律解释更加符合法的精神,符合立法者的意志,让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而做出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
“慎独则心安”这是曾国藩《戒子书》中一句名言。也许,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奇,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应守得住淡泊,守护住法律尊严这方圣土。
但慎独并不是自命清高、孤芳自赏,把自已当成脱离社会的圣人。执法者也应对社会有深入的了解,执法也不可能脱离社会。法官的慎独不是要放弃奋发向上的决心,而是要克制永不满足的贪心;不是要放弃提高素质的进取,而是要克制投机取巧的钻营;不是要放弃挥汗如雨的努力,而是要克制琐碎无耻的攀比。要靠一种敬业奉公的决心和旷日持久的恒心,这是一种内心的修炼,这是一种内心的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