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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公共权力岂能滥用》

  发布时间:2014-09-22 08:06:34


    山东鄄城县政府借旧城改造、城市开发名义大搞房地产开发,擅自将居民尚未被征用土地出卖。随后展开“株连式拆迁” ,对拒绝签字者停薪停职:有公职在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施加压力,劝说尽快搬迁;经商做生意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账,督促其配合拆迁;另外,还可能翻出被拆迁人计划生育的旧账,或者查被拆迁人亲戚朋友的问题。(《中国青年报》2010年9月18日第一版)

  近年来,因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旧城改造”往往成为政府强制拆迁的正当理由,违法拆迁的事情时有发生。山东鄄城的所谓“旧城改造”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尚需商榷,而其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株连式拆迁”则肯定是政府公共去权力的滥用。

  政府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职责所在。法学家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山东鄄城县政府不但没有把公共权力用在保护人民合法财产上,而且把公共权力用在了迎合开发商利益,强迫被拆迁户拆迁上。其强迫拆迁的做法也可谓是竭尽政府公共权力之所能,可以说是把公共权力滥用“演绎“到了极致——通过政府公共权力对被拆迁户及其亲友进行“找茬”,用停薪停职迫使公务人员及其亲友拆迁。这种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已经严重背理了公共权力自身的属性,背理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因此,限制和防止公共权力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滥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需要法律的完善。日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出台并提交专家研讨,希望在草案中能够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不可捉摸性是政府公共权力滥用的温床。由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的操作中,公共利益的追求常常与个人权利、私人利益的限制联系在一起,由于缺乏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标准进行有效的约束,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打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公共权力侵蚀个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而产生争议时,司法机关也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裁判,因而,公共利益在

  许多场合中竟然沦为国家权力肆意干涉、侵蚀个人权利的法律和道德的幌子。

  防止公共权力滥用需要杜绝权力“寻租”。房地产开发因土地的稀缺性而使政府在土地出让地过程中可以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从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得到利益,便会利用政府手中的公共权力去猎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牺牲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来获取巨额的土地出让收益。同时,也难免有些贪腐的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收受开发商的巨额贿赂而弃土地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于不顾。

  防止公共权力滥用需要杜绝政绩工程。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大肆搞旧城改造、城市开发,把一些不必要的拆迁的城区拿来拆了又建,建了又拆,而不顾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年限,放着本该改造的旧城区不管,而把新城区拿来改造。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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