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11月9日《人民法院报》一版)
行政诉讼制度是引导公民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制度设计,是一项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理解与信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于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各项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
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干群矛盾,达到消除民怨的效果。司法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机制,也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最终审查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处在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因此,不论胜诉还是败诉,鼓励和倡导行政机关首长直接出庭应诉,已成为化解干群矛盾、达成停访息诉、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步骤。
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也是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建立的重要手段。原告与被告平起平坐,双方平等对簿公堂,老百姓可以直接在法庭上指出政府机关行政错误,行政机关首长也可以当面向不当起诉作出解释说理,这与市长、县长大接访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时,行政机关首长直接出庭应诉,也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姿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可以反应政府的工作作风和对百姓的态度,还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生动的法制教育,使行政首长对本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有直观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引起重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而老百姓通过与行政机关首长直接对簿公堂,也可以树立对于法治的信心,体会到只要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而不是通过其它非常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和法院司法的尊重,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的行政诉讼中,越来越多的行政首长积极应诉,彰显了政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体现出行政官员的法制观念,对于增强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自觉性,改善行政执法行为,理顺政府与群众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