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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曹刿论战》有感

  发布时间:2014-09-19 11:07:44


    出自《左传》的《曹刿论战》给人印象最深的是成语“一鼓作气”。近读《曹刿论战》,却有了一个与法官密切关联的发现。

    在弱小的鲁国即将迎战强大的齐国时,曹刿与鲁庄公讨论“何以战”,鲁庄公提出三点为凭。对鲁庄公提出的将衣食分给别人和祭祀用品,不敢虚报,一定对神说实话两点,曹刿认为是小恩小惠、小信用,不足以战。但对鲁庄公所称第三点,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但一定根据实情合理判决。“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认为,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此打一仗。“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就是发生在公元前684年,著名的齐鲁“长勺之战”,曹刿也凭此战进入我国春秋时期著名的军事理论家之列。

    从上述故事,我们可以知道,在古人看来,审判权是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春秋时期甚至是由君王行使。审判的重要性不亚于祭祀、分发衣食这类工作,审判是判断国家强弱的指标之一。审判要“必以情”,根据实情合理判决。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古人对审判朴素的认识,对我们仍有启示的意义。如今,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古代由君王、行政长官行使的审判权现在已经由职业化法官行使,作为法官,我们为党所信任、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任命,权为民所赋,我们要有尊荣感、使命感、责任感。“忠之属也”,要对党、对人民高度忠诚做好本职工作。审判具有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国家强制力,甚至可以通过刑罚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直至生命。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古往今来,概无例外,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审判要符合人民的期待、司法要有公信力才能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公正是审判的核心要求,案件无论大小都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小大之狱”都要“必以情”,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以“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样才能无愧于法官这一称号。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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