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福建省连城法院对法官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较了真,并印发了《法官“禁忌用语”》小册子,共列出19条如“我办案还是你办案”“愿上哪告上哪告”“谁的态度好,你找谁去处理”等等法官“禁语”,要求法官“有话好好说”。
笔者以为,此举很有必要。
语言文明是文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规范文明用语,要求法官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和社会风俗习惯;办案中语言文明,也是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塑造法院队伍良好执法形象,避免对法院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必然要求。
规范文明用语,要体现在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法官在履行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文明的语言、平和的方式司法办案,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良好素质。
规范文明用语,要体现在司法作风中。每位法官都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摒弃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坚决克服和杜绝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卡、要”的衙门作风,坚持文明礼貌、坚持人文关怀、坚持优质服务,以文明执法促进形象提升,真正从作风上体现“为人民执好法,掌好权”,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规范文明用语,要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院文明用语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文明用语规范纳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列入考核内容;对于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个好法官一定是生活经验丰富的智者,首先取决于法官的道德良知和文化底蕴,其次才是法律专业技术水平。他能从法律的樊笼中摆脱出来回归到日常生活的反思,是一种“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类比过程。法官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要看到当事人的心理属性和社会属性,要看到在矛盾纷争下当事人对情感的需求。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曾经讲过一句名言,他说医生有三大法宝:第一是语言,第二是药物,第三是手术刀。之所以把语言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在他看来,医生的语言可以救人,也可以杀人。这其实是暗示效应,良好的暗示产生非常好的作用。医生几句好话,病人马上眉开眼笑,精神就好,走路也轻快。作为定纷止争、调处纠纷的法官不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