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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窨井盖

  发布时间:2014-09-17 14:31:17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记载了春秋时孔子和他的弟子子贡间的一段对话。

   商朝的法律规定:将草灰之类的垃圾倾倒在公共道路上的,一经发现,处以断手之刑。子贡认为这一条法律过于苛刻,而他的老师,一向主张仁政的孔子却认为:草木灰倒在街上,看起来只是一种小错误,但其引发的后果往往很严重,风吹处尘土飘扬,可以让人迷眼,老年人容易害眼病,而驾驶马车的人可能因此而引发倾覆事故。但是,人如果不往公共道路上倒灰尘,是很容易遵守的。也就是说,法律如烈火,看得见它的危害性使你不敢去触碰它,重刑是人们所害怕的,维护公共卫生却是很容易做到的,用人们害怕的东西去引导人们做轻而易举可以做到的。街上没有草木灰,也很少有人因为这条法律的存在而受到惩罚,这有什么不好的呢?

   孔子的法律价值观在现代法治中也可以寻见,比如偷窨井盖的行为。窨井盖含铁,也就成为许多城市拾荒者顺手牵羊的对象,有时候,一晚上的时间,整条道路的窨井盖可能集体失踪。偷窨井盖虽然是小恶,但造成的后果却是十分严重的,失去窨井盖的竖井成为公共道路上最危险的陷阱,许多骑自行车的人在此摔得头破血流。据统计,2004年,仅浙江宁波一地,失窃的窨井盖就多达12550个,造成大量市民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一个8岁女孩因摔入失去井盖的竖井中而夭折。城市管理部门对这种小恶的行为也十分头痛,经常接到报案或相关投诉,疲于奔命却无能为力。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偷窨井盖被定义为盗窃行为,但面临刑事追究的尴尬处境:窨井盖的价值一般不大,即使当场被抓获,一般也达不到盗窃罪的量刑起点,顶多只能作治安拘留,而因为窨井盖失窃而受到损害的人,却很难举证具体个案间的关联关系(你知道都是王八蛋干的,却没办法证明是哪个王八蛋干的)。换句通俗的话说:违法成本很低。

   2005年,杭州某区检察官们就进行思考,偷窨井盖虽然是一种盗窃行为,但其侵犯的对象不仅仅是公共财产,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窨井盖失窃后导致公共设施处于危险状态,这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于是,在一起盗窃窨井盖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胡某被指控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案件宣判后,作为普法宣传中的典型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数量立刻明显下降。因为盗窃一个窨井盖无非卖个十几二十块钱,面临的可能是3年以上的刑罚,没人会去干这种明显不合算的傻事,而关键的是,不去盗窃窨井盖也不至于饿死。

   对于醉驾的刑事处分也是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个条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条款的出台也正是出于这种思维。醉酒和飙车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行为人也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却由于对自己行为的放纵或公共责任意识的缺失,而将自身乐趣置于公众安全之上,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正符合孔子所说的“行易而刑重,故人不为也”。

   事实上,对于酒驾和醉驾行为的严惩,不仅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对于不良社会风气的约束也是显而易见的。现在,在许多饭局上,许多原本不喜饮酒的人就以“酒后不得驾车”作为挡箭牌,吃喝酗酒之风,也收到了间接整治的效果。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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