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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四慎”

  发布时间:2014-09-15 09:38:35


    “慎微”。应强调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从小事做事起,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不断汲取新知识,在不断提高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加强廉政知识学习,更加注重细节,培养法官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塑造法院、法官凛然正气,做到一言一行都能符合党和人民对法官的要求,同时时刻反省自己,让自己的言行举止,工作生活作风无一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要求。

  “慎欲”。要有效控制自身的欲望,淡泊名志,不追求超出自身能力的欲望,认真对待手中的审判权,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以法官身份获得特殊照顾,不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慎染”。注意环境对自身及家庭的影响,要注意交往对像,切忌沾染不良习气。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另外,必须督促家庭成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有关规定。

  “慎独”。法官要加强独处时的自律,要正确看待社交活动,特别是不能爱出风头,要在繁重的审判工作提升自我,不断提高法官的素养,认真谨慎的办好每一个案件,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不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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