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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一字之“讼”

  发布时间:2014-09-15 09:25:22


    一字之差,在平常讲话、写文章也许无关紧要。但在涉及人身权力义务、财产归属、债权债务等方面,却一字千钧,往往是因一字之差,徒增讼累。笔者就看到过因一歧义字而引发官司的案例。

    张某和高某是邻居。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款1.6万元。2008年7月,张某归还高某 1万元欠款后,按照高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了“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6万元,今还欠款 6000 元”的借条。是年1 月,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被告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判令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惟一证据就是欠条,争议的焦点是对“还”字的理解。高某称,借条中的“还”是归还的“还”,也就是说张某只归还欠款6000元,如此当然尚欠余款1万元;张某却言,借条中的“还”是“还有”的“还”,即还有欠款6000元。两人各执一词,互不认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得出两种合理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某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据此,法庭判决张某向高某返还欠款1万元。张某因自己随意用的歧义词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像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

    古代文就十分在意一字一词在生活中的运用。在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府递状子,由于百姓大多不识字,一些社会上的落第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打官司的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称“讼师”。这类文人熟悉法律知识,凭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刀笔余话》载:苏州阳澄湖口浮起一尸体,地方上的保甲于是向官府报验,呈报单上写有“阳澄湖口发现浮尸”之语。此呈报单让住在湖口岸边的人家看到了,他们对这样写非常不满,原因是他们怕官府追究下来会怀疑是他们所杀而多加调查,来来回回,多费周折。其中有一讼师善于打官司,并且在文墨上比较精通,于是在呈文内“口”字之中加一竖,则成“阳澄湖中发现浮尸”矣。湖中尸首,因不涉及湖口岸人家,众人大加赞赏。

    另据《清稗类钞·狱讼类》记载:王振齐与李子仙两人素来交好,每过几日必然相见。王振齐特别喜欢武术拳脚,擅长舞刀,李子仙想跟他学习。一日,李子仙又到王振齐家来,振齐留他吃完饭,饭后,王振齐拿出新买的倭刀给李子仙看,但见此刀犀利非常,两人拿刀摩挲玩赏。王振齐非常高兴,持而舞之,旋转如意,寒芒逼人。李子仙羡慕不已,于是从王振齐手里拿过刀也舞弄起来,由于用力过猛,加上技艺不精,不慎砍到王振齐之颈,杀死了他。王振齐的家人以李子仙用刀杀人控于官府,李子仙知道后,谋于讼师,讼师通过行贿把状词中的“用”字改为“甩”字,官府遂判决李子仙免死。盖用刀为有心故杀,甩刀为无心之杀。甩者,手不经意而得,以致伤人也。其情形类似于现代的过失伤人致死。

    古代诉状通过更改一字,可使人免却麻烦、脱去死罪,亦可使案情本末倒置,“柳暗花明”,生生死死系于“心机灵动”之间。由此可见,官司中,变动一字往往能使案情意思大变,一字可定生死。一字之“讼”,如画龙点睛之笔,极尽汉语字词之精妙。

责任编辑:米 巍    

文章出处: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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