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法律人,总是以追求正义为第一要务。而作为办案法官,要追求正义,就必须严守中立,排除先入为主。中立不仅是一种姿态,更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保证。
所谓“法官中立”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案件任何一方,不对案件任何一方存有偏见。
排除先入为主,就是要求法官在开庭之前对案情不应有任何的倾向一方或受到自我判断及情感、意志的支配。我初到法院时,听到承办法官跟我说起这么一件事:他说他曾承办过一个继承案件,该案的原告屡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请求。他以原告提出的请求不合法为由只给予部分调查取证,原告就多次写信向院领导反映。因为原告的种种行为,致使他对原告产生了无理取闹、唯利是图的印象,对其也产生了一些不满情绪。后在庭前组织的调解以及庭审过程中,他认识到原告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受到其他被继承人的严重不公正对待。他告诫我说:在承办案件时不要先入为主,一定要严守中立,这是作为法官最基本的素质。
中立一词,是对法官“好恶尽显”、“感情外化”的排斥。在法庭上,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够中立。曾有这么一个小插曲,说有一位当事人向院长投诉一个法官,说法官在开庭时不公正,一个主要证据是法官开庭时看了对方16眼,而只看了他两眼。当事人投诉的基本想法就是法官没有严守中立,有偏袒对方的嫌疑。
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必须严守中立的立场。严守中立就要保持与案件当事人的一定距离,因为没有距离,就没有权威;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