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明市法院获悉,作为“全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的该市法院,自2010年在全省率先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以来,全市法院已为51名失足未成年人颁发了前科记录封存证明书,进行“前科消灭”,为他们顺利复学、就业,回归社会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认同。
据了解,“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即“前科消灭”制度,适用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考察期满并符合相关规定后,上述人员的犯罪记录将予以封存,不再记入对社会公开的各种档案中。在就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前科消灭”的未成年人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
犯罪记录,是指对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的记录,即前科。犯罪记录制度的设立有其合理性,对于有前科之人再犯罪,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从重处罚,可以弥补前罪刑罚之不足,避免其再犯,警示及教育社会公众,从而达到刑罚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
但犯罪记录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也有不合理性,其存在会给犯罪人,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和影响,如在教育、就业等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因为年轻无知,他们的可塑性还很强,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人生的道路还很长,且每个少年犯后面都涉及一个甚至几个家庭,都会为无知少年的这点污点背上沉重的“十字架”。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
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这些文件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点,以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为出发点,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这些规定为帮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
许多国家也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在美国,《美国法典》第5038节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使用规则,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制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据悉,正在讨论之中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增加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有关专家表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与国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相符,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他们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入学、就业与社会生活,也不会造成一般民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副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
这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或者前科封存的试点,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在逻辑与方向上是一致的。
“前科消灭”制度让“浪子回头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