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明日报》“透视消费纠纷诉调大衔接”一文报道,2010年3月份,林女士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当工程进展到一半的时,林女士赫然发现家里所有的木制家具都发霉了。经过三明市梅列区12315工作人员调解后,装修公司自认理亏,同意赔付林女士1万元。由于只是口头协议,商家拖了一个多月后,仍没有支付赔偿金的意思,林女士有口难言。此时,林女士又发现该公司对某些材料进行偷梁换柱。无奈之下,林女士再次进行投诉。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赔付林女士2万元。考虑到商家有不履行“承诺”的先例,12315投诉台启动“诉调”衔接机制,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向法院递交了法律效力确认申请书,经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审查确认,法院随即出具了《民事调解确认书》。两天后,林女士就拿到了第一期款5000元。
当事人有了纠纷,除了到法院起诉,还可以进行非诉调解。但是非诉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反悔,还得重新走诉讼之路。如今,这种情况在将被改写。从上述一案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当事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权利的捷径——非诉调解,再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便可免去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并取得与诉讼调解同样的法律效力,事半而功倍。
所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就经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林女士通过及时申请司法确认,依法、快捷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确认为民间调解“加锁”,让当事人吃上了“放心丸”。
据了解,为加强诉调衔接,构建大调解网络,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拿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一经确认,这份协议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将被强制执行。2010年,全市法院依法审查确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1308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各自的功能优势,既缓解了法院办案压力,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