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因交通肇事,被他人的机动车撞致右胫腓等多处骨折重伤。但被判刑的被告人家境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困难之际,法院将2万元司法救助款送到了江某的家中。江某在收到这笔司法救助款后哽咽地说,这些钱是我们家里的救命钱呀!
据悉,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后,三明市法院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10年依法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124件,标的金额1025.5万元,使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精神得到抚慰。
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害人无明显过错,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被害人的人身遭到严重侵害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且被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入狱服刑,又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致使被害人扶养的老、幼、病、残的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被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
据悉, 2010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施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为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将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并规定,自治区政府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据了解,救助条例实施1年来,宁夏各级法院已对符合条件的50多起案件中的数十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实施救助,支付救助资金近百万元。其中,救助金额最高的5万元,最低的2000元。
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申诉、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时,建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应尽快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高于一切财产权利。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建议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以弥补我国对这一方面立法的不足,也是对政府民政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话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法律光芒能否穿透人心,取决于法律的公正与智慧能否在每个案件中都得到体现。笃定的法律信仰,会构筑起法律必需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用温情来感化人、安抚人,使司法更充满人情味,既契合了民意,又体现了法律的智慧。